为加强2023年春节、藏历新年期间我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全县人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我县(乡、镇、村级)属地范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燃放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正月十五共5天时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县城区域燃放地点固定为嘉华广场空地处、温台广场空地处,各乡(镇)区域燃放地点由各乡(镇)统一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引导群众,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行指定燃放烟花爆竹固定场所区域。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为:党政机关、军警营地;学校、医院、市场;电信、广播电视设施、桥梁、大型仓库、变电站、加油站、液化气站、草场、林区及其外围200米;古建筑群、文物建筑区及重点居民区、公众聚集场所;县、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五、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大类。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需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条形码。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县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七、对违反《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给予处罚:(一)个人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单位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按前款规定处罚;(三)利用机动车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第(一)、(二)项规定处罚外,对驾驶员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烟花爆竹、原材料及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还可以给予除罚款以外处罚的,可同时并罚。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规定》内容,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黎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20日